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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企业应重视RoHS2.0指令

2016年01月29日13:53 

2003 年欧盟发布了RoHS 和WEEE 双环保指令,引起全球对电子电气产品环保问题的关注,也对全球的电子电气产业带来巨大的影响。RoHS 指令(2002/95/EC)要求从2006 年7 月1日起,在新投放市场的八大类电子电气设备产品中,限制使用铅、汞、镉、六价铬、多溴联苯(PBB)和多溴联苯醚(PBDE)等6种有害物质。为确保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符合其有关技术法规的要求,镇江检验检疫局领导积极采取措施,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文件要求,加强对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验监管工作。对辖区内出口欧盟电子电气产品,批批实行企业符合性声明+按比例抽批送检的检验模式,经过近几年的努力,镇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电子电气行业已基本应对了RoHS 指令,未出现因环保指标不达标而被欧盟国家通报或召回的情况。而欧盟于2008 年提出了对RoHS 指令的修改草案,各成员国及各利益相关方经过近3年的协商、讨论、修改,终于在2011年6 月份通过了欧洲议会、欧盟理事会、欧盟委员会的共同批准,并于7 月1 日在欧盟官方杂志上正式发布了新版RoHS 指令(2011/65/EU),也称为RoHS 2.0 指令。

  一、RoHS 2.0指令的相关情况

  RoHS 2.0指令于2011 年7 月1 日发布,并于2011 年7月21日正式实施。RoHS 2.0指令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在18 个月内将RoHS 指令转化为本国的法律并实施,也就是说,在欧盟各成员国内, RoHS 2.0指令的要求将不迟于2013 年1 月2日正式生效。

  RoHS 2.0指令针对旧版RoHS指令中的一些模糊内容如适用范围、符合性评估方法、各相关方责任、豁免申请等进一步明确,特别是明确了制造商、授权代表、进口商、经销商的责任,更便于企业执行,操作性更强了。

  RoHS 2.0指令除新增了一些内容外,还将旧版RoHS指令后续发布的若干个增补件(2005/618/EC、2005/717/EC、2005/747/EC、2006/310/EC、2006/690/EC、2006/691/EC、2006/692/EC、2008/35/EC、2008/385/EC、2009/428/EC、2009/443/EC、2010/122/EU 、2010/571/EU)均融合在一起,使其成为一个完善的版本,便于各方的使用。

  RoHS 2.0指令最大的一个亮点是,它变成一个CE 标志的指令,至此电子电气产品只有在符合LVD(安全)、EMC(电磁兼容)、EuP(能效)和RoHS(有害物质限制)四项指令时,才能加贴CE 标志。

  RoHS 2.0指令中在附录I 列出了适用范围内的设备类型,共11 类。而在旧版RoHS指令中,适用的设备是引用WEEE指令的附录I。RoHS 2.0指令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电子电气产品,包含了第8类医疗设备和第9类监控仪表(在旧版RoHS指令中这两类是被排除在适用范围外的),还包含了第11 类即除旧版RoHS指令提到的10 类物质之外的设备。针对不同的设备类别,规定了不同的实施日期:

  2013 年1 月2 日,旧版RoHS指令适用范围内的电子电气;2014年7月22日,医疗设备和监控仪表;2016年7月22日,体外诊断医疗设备;2017年7月22日,工业监控设备;2019年7月22日,除上述提到的设备外的设备(第11 类)。

  二、对检验监管工作的建议

  经过近年来的努力,中国的出口企业基本已完成电子电器产品中6种有害物质(铅、汞、镉、六价铬、PBB 和PBDE)的替代工作,满足RoHS 2.0指令对物质限制的要求。但是,RoHS 2.0指令增加了许多新内容,因此,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广泛宣传、督促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,准备适合的材料才能符合RoHS 2.0指令的要求。

  1.对检验检疫机构而言,需要关注的有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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